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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打架”,涨价的房屋维修资金该不该交 - 凤凰网房产南京
最近,南京市民刘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5年前他在溧水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去年他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窗口交存维修资金时,却发现维修资金已“涨价”,从过去的50元/平方米“涨”到了120元/平方米。按照新的交存标准,他要多交将近1万元 -来自凤凰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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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打架”,涨价的房屋维修资金该不该交

南京晨报
2018-04-09 07:45

最近,南京市民刘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5年前他在溧水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去年他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窗口交存维修资金时,却发现维修资金已“涨价”,从过去的50元/平方米“涨”到了120元/平方米。按照新的交存标准,他要多交将近1万元。这多出来的维修资金到底该不该交?当他就此事咨询有关部门时,却得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答复。这是咋回事?

记者了解到,遇到同样烦心事的,还不止刘先生一人。仅同一个小区,就有数百名业主的维修资金面临“被涨价”。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先昭 丁亚鹏

维修资金涨价让业主“蒙圈”

原来,2013年10月,刘先生在溧水区恒大金碧天下小区购买了一套135平方米的商品房,2015年底拿到钥匙,当时该户型的维修资金标准是50元/平方米。去年5月底,他接到小区售楼处通知,让其到售楼处领取有关资料,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并办理“两证”。

去年6月,他来到溧水区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窗口交存维修资金,却发现这里人山人海。很多人通宵达旦排队缴纳维修资金。原来,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贴出通知,根据新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溧水区维修资金从原来的50元/平方米,调整到120元/平方米,与南京市保持统一。新标准于当年10月1日后执行。

“每平方米提高了70元,算下来不是小数目,所以大家都想赶在提价前交掉,这才造成了每天上千人排队。”刘先生说,因工作关系,他没有时间排队,准备等人少了再去交存。

然而,南京市政府8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让刘先生吃了一个定心丸,变得淡定起来。其中第二章第六条清楚地规定:“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这意味着,刘先生不用那么急匆匆地排队缴纳住房维修资金,仍可以按购房时的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去年11月份,刘先生再次来到溧水区房产局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结果工作人员仍要其按120元/平方米缴纳。原因是,根据溧水区房产局文件,只有办理过房产证的,才可以按原标准缴纳。这让刘先生再次“蒙圈”。

两个规定“顶牛”,该听谁的

同一件事,不同的文件有不同的规定。到底该听谁的?无所适从的刘先生只得求助于媒体。4月2日,记者来到溧水区恒大金碧天下小区,在售楼处,记者看到门上和墙上均张贴着去年6月28日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已办理过产权证但未缴纳维修资金的,补交时执行原标准。”这意味着,刘先生的维修资金将被排除在“原标准”之外。

售楼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小区仍有几百名业主没有来拿产权登记资料。也就是说,仅该小区至少还有几百名业主和刘先生一样,没有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那么,既然南京市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那么溧水区房产局为何还要“一刀切”地执行新标准呢?

在溧水区房产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梁海峰拿出南京市政府(2017)8号文小册子,对第二章第六条中的“补交”一词进行解释:已办理过房产证而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才是“补交”;没有办过房产证的,属于正常交存,不是“补交”,因此不适用该条款规定的“按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的规定。

梁海峰说,他对“补交”的解释,是和南京市房产局沟通过的,“市局给出的也是这样的解释。”溧水区之所以规定“已办理过产权证但未缴纳维修资金的,补交时执行原标准”,是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南京市维修资金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收取,而溧水区则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收取。这中间的时间段,有些人买了房办了房产证而没有交存维修资金。只有这部分人才可以按照原标准“补交”。

记者致电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的看法跟溧水房产部门的理解一样,认为“溧水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是参照市区标准执行的,他们说交多少钱就交多少钱”。

法制办答复“条文没有疑义”

溧水区房产局真的可以“一刀切”地提高“维修资金”价码?南京市政府文件中规定的“补交”到底作何解释?

为了得到权威答案,记者电话采访了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补交”一词没有任何疑义,应交未交的,就是补交。至于按什么标准“补交”,跟有没有办理房产证没有关系,就是按照买房子时的标准。“业主的房子是2013年买的,就按当时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之所以产生疑义,应该是下面单位在执行中存有误读。”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南京市房产局起草,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为了条款不再产生疑义,在采访时,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还专门和市房产局进行了沟通。

“经过沟通,市房产局已经认可我们的意见,而且他们也会跟溧水区房产局协调此事,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该工作人员说。

采访至此,事情基本水落石出。记者期待着刘先生以及遭遇同样情况的业主,能够顺利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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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房产 购房 房产证 【责编】 任夏(PO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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