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各地真抓实干,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对生态环保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配套激励实施规定(暂行)》。《规定》共11条,明确了评选标准、评选程序、奖励措施等,通过建立起一整套体系完备的财政激励机制,吹响了助推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集结号。
从评选标准来看,《规定》提出,上年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设区市、县(市、区),可作为激励支持候选对象。空气环境质量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全省排名靠前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水质考核断面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全省排名靠前的设区市、县(市、区);落实《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 2018-2020年)》较好的设区市、县(市、区)。激励支持候选对象中,提前完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或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可优先考虑。
《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评选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挡在门外。对符合条件的地区,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安排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对生态环保工作受到省政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通报表扬的地方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