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晚间,深交所向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城”)下发监管函,指出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深交所称,经查,阳光城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其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5月15日,阳光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股东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深交所表示,阳光城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希望阳光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